分公司生产的食品类产品,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注总公司名称,但双方之间是否需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分公司生产的食品类产品,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其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注总公司名称,但双方之间是否需要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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