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579 股票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 2018-1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 于2018年8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并于2018年8月 31 日对外公开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针对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 日至前6个月(2018年2月 28 日—2018年8月 30 日 ) 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其买卖中京电子股票原因系根据中京电子公开信息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予以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买卖中京电子股票时未获知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任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并承诺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其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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