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

   2018-10-01 20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股份公司申请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须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并经证监会核准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按照标准公开、程序透明、行为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除外)的审查工作流程如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定向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定向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中国证监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公地点(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设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核准材料。申请核准材料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核准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接收凭证和受理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依法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窗口将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申请人领取批文后办理后续登记、挂牌等事宜。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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