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海耀)“黄灿灿的金子放在谁的眼前,谁都会心动的。”怀着这样的心理,见财鬼迷心窍的蒋新平联合自己的两个同事,将贼手伸向公司的金矿,疯狂盗窃金矿石。近日,莱州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4年9月的一天,下班后聚在一起喝酒的蒋新平跟李金奇和李晓斌三人谈起工资太少,想要挣点外快。李晓斌提议可以偷偷的带出含金量比较高的明金矿石,经过粗加工,把黄金卖给私人黄金店。
李晓斌的这个提议得到其他二人的赞同,三个人一拍即合。李晓斌利用自己进出矿坑都是开矿车,运输矿石原材料比较方便,便告诉其他三人在什么时间运输比较方便。蒋新平便伙同李金奇,利用晚上下井作业的机会藏匿金矿石,共计约400斤的金矿石分五次运出,在招远一加工店将金矿石提炼出黄金约36.83克,获利5740元。
2014年11月,正在准备藏匿金矿石的蒋新平三人被正在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并报警。
莱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新平、李金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所在单位财物,被告人李晓斌在二被告人实施盗窃过程中,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均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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