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04-10 7

  现将《如东县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一轮)方案》、《如东县深化粉尘涉爆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进一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摸排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18〕211号)和《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19〕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规范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东县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一轮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1.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完成全县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普查,完善县镇两级冶金等工贸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一企一档”;

  2.确保全县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建立和完善冶金等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1.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未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备查的。

  3.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检测监控措施不完善的,未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

  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的。

  5.未依法依规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未对危险化学品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的。

  8.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的,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的。

  9.未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信息档案,未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的。

  (一)普查摸底,建立监管档案(3月-4月30日)。各镇(区)要对照《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附件1),再次组织摸排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底数,准确掌握冶金等工贸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家数、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用量、工艺及储存方式等信息,填写《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普查登记表》(附件2)。请各镇(区)在4月30日前,将《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一企一档”汇总表》(附件3)报县应急局监督科。

  (二)自查自改,落实主体责任(5月1日-9月30日)。各镇(区)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对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逐项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必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存在重大危险源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要实施“源长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总源长,构建责任明晰、管理严格、措施有效、应急有力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机制。

  (三)针对问题,组织专项执法(10月1日-11月30日)。针对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重点环节,以及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全面开展隐患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落实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专家和基层村居安全员的作用,准确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及时了解企业问题整改进度,掌握和解决企业整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应急管理局将定期巡查督查,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底考核。

  (二)严格监管、加强执法。各镇(区)要强化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重大隐患的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危险作业措施未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要求及安全设备设施未配备到位、未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整改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严厉查处,切实解决一批问题和隐患,初步形成高压监管的态势。

  (三)定期巡查、确保实效。县应急局会同各镇(区)安监部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积极协调安全中介机构为企业整改提供技术支持,推动隐患整改进程。要加强源头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非化工项目,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环节,从严把好安全关,杜绝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请各镇(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冶金等工贸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整改进度统计表》(附件4)以及相关工作总结报县应急局监督科。联系人:夏小祥 联系电线:《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pdf

  为进一步提升粉尘涉爆企业的安全基础和安全管理水平,巩固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有效防范粉尘爆炸事故发生,结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9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2019年在粉尘涉爆企业继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在全面摸清涉爆粉尘企业底数和安全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信息台帐。强化监管,全面消除金属粉尘、木(竹)质粉尘、粮食和饲料类粉尘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推进涉爆粉尘企业除尘系统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和完善粉尘防爆专项整治长效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引导企业开展粉尘防爆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有效遏制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南通市木质粉尘企业中央除尘系统防爆技术基本要求(试行)》等标准要求为基础,重点整治国家安监总局《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明确的涉爆粉尘10项重大事故隐患。

  各镇(区)要结合全县工贸企业的普查工作,对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对涉爆粉尘企业逐家核查确认。重点核查核实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砂光机和集中除尘系统)、粮食、饲料粉尘以及其他10人以上涉爆粉尘企业。

  各镇(区)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粉尘防爆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学习观看县安监局下发的粉尘防爆警示教育片、学习《南通市木质粉尘企业中央除尘系统防爆技术基本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镇(区)于3月31日前将《粉尘涉爆企业基础情况调查表》(附表1)报县应急局监督科。

  各镇(区)要认真对照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10项重点问题和隐患,进行再排查再甄别,进一步梳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逐家企业确定整改计划,从整改技术方案认可、整改落实、专家验收这三个关键关节,按照时间节点,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进度计划实施整改。同时,认真对照《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全省重点粉尘涉爆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的核查通报》(苏应急办〔2018〕1号,附件1)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要求,举一反三,认真开展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粮食饲料粉尘涉爆企业整治“回头看”,积极查漏补缺,确保各项隐患整治到位。

  各镇(区)于整改阶段每月25日前将《涉爆企业隐患治理推进进度表》(附表2)上报县局监督科。

  依据《安全生产法》、《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金属粉尘、木(竹)质粉尘、粮食和饲料类粉尘企业作业场所、其他粉尘涉爆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企业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对除尘系统未正常运行、粉尘清理不及时等违法违规现象“反弹”的企业,坚决从严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各镇(区)认真总结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教训,着眼整治长效机制建设,提升整治实效。各镇(区)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应急局监督科。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区)要进一步提高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认识,继续将粉尘防爆专项整治作为2019年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认真部署,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全面彻底、不走过场,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深入开展。

  (二)明确重点,落实责任。各镇(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尤其要做好粉尘涉爆企业再排查、再摸底工作,要认真甄别粉尘是否可爆,核实涉粉作业人数是否准确,特别是要核清作业场所有30人及以上同时作业的企业底数,严防粉尘涉爆企业底数不清,坚决防止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失控漏管。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彻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要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及专家作用,强化粉尘涉爆企业的核查、会诊、整改、验收工作,狠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避重就轻,确保整改实效。

  (三)统筹兼顾,加强督导。各镇(区)要将粉尘涉爆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双重预防机制构建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形成合力;要积极引导企业在人员密集的涉爆金属粉尘作业场所采取湿式除尘工艺、安装监测报警装置、“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方法,降低和消除安全风险。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工作措施落实,并总结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执法推动,确保整改。各镇(区)要紧扣涉爆粉尘10项重大事故隐患,从严开展执法;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对作业人数多、事故风险高、不主动落实整改措施的粉尘涉爆企业要从严处罚。

  为切实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计划的通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90号)要求,针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开展专项整治,现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我县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督促工贸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充分辨识有限空间,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擅自进入及盲目施救,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并落实,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督促企业重点对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以及警示标志设置、通风、检测、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整治,严肃查处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改,镇(区)安监所(局)全面排查,县安监局抽查和督查的方式进行。

  一是危险因素辨识。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三是设置警示标志。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包括有提醒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四是教育培训。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五是严格作业审批。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在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落实隔离、清洗、通风、检测等安全防范措施,填制作业许可票证,并经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六是配备防护用品。组织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配备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安全绳索、救生梯等防护用品和器材;七是加强发包管理。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相关规定资质的承包商,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对存在多个承包方、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的,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有效措施。

  各镇(区)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对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并填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2019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一并汇总上报县应急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县局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专项治理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开展宣传培训。宣传培训是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有效手段。各镇(区)要认真组织开展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工作,着力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并督促企业开展内部安全培训和事故警示,切实使员工掌握有限空间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杜绝盲目施救。同时要充分利用微信、网站、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途径和范围,大力宣传普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镇(区)要加强统筹兼顾,把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有机结合,扎实推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大执法力度。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期间,对不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按照上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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