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标人必须对项目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报价。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提交2017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交具备本条款要求的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交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有效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文件中提交声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投标文件中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