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公司章程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真实版,已实际注册,可直接使用
XX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50 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签发营业 执照之日起计算。 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冷冻食品、肉 及肉制品、米面粮油、纺织品、五金、百货、家电、文化用品、服装、 鞋帽、箱包的销售;烟、酒、饮料、果蔬、调味品、副食、海鲜、干 货、米面粮油的销售;轮胎、轮毂、汽车配件、汽车饰品的销售; (上 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 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 ****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货币 出资时间 **** **** **** 货币 **** 股东未按照出资表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 具证明。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 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 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 2 月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 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应当对所 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股东会会议由鼓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 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选 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 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以外的责任管 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股东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接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 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 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 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 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 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 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 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 告,并应于 5 天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10 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 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 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 责人。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备案一份 。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并报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