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8-09-30 30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

  导读:为了帮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于2014年2月12日开始刊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专题》,相关政策将按行业及经济领域分期刊登。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号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对农民出租或转让农村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继续用于农业生产,未改变其农业用途,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农村农用土地出租和转让收入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267号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有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办公用地。———《国务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财税 [2006]186号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第217号

  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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