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优信二手车 23万贷款咋变29万了

   2019-05-20 17

  去年7月,罗女士在位于成都石羊场车站附近的优信二手车成都分公司购买了一台二手宝马5系轿车,总价36万元,首付近13万,贷款23万余元,分36期进行还贷。不过,在还款9个月后,罗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电子借款合同上所载的贷款金额竟变成了294175元。“比23万足足多了6万余元出来!”这让她难以接受。

  罗女士几次找到售车及办理贷款的优信二手车公司,希望弄清楚这笔钱是如何出现的,具体明细如何,并要求退还该笔钱。但目前,优信二手车方并未给出答案。

  还款9个月后,罗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贷款出现了异常。“明明当初贷款的金额是23万元,但贷款合同上的金额咋变成了29万多了呢!”

  去年7月15日,罗女士以36万元的总价在优信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台宝马5系轿车,当月23日前后签订了贷款合同。其介绍,购车时,首付近13万元,贷款23万余元,每月的还款金额为9259元。“但签合同的时候,没有注意上面还没填写金额。”

  罗女士介绍,自己买车的那段时间,有朋友也购买了同品牌的车子,贷款金额和还款期数也相当,但每月自己的还贷金额却与朋友的还贷金额相差甚大。“他们每月的月供是7500左右,我是9200多,整整多了一千多元。”

  为了弄清原因,4月18日,罗女士最终通过查询电子贷款合同才发现,自己当初的23万余元的贷款金额变成了29万余元,“相当于多了6万元,同时我每月也都是在按照这29万元的贷款在还月供。”

  根据罗女士手上的电子合同显示,其贷款金额确为294175,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8.3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7月24日。

  “按照目前的还款情况来计算,我的实际还款总额为33万多,比我原本贷款的23万,整整多出了10万元的利息。”罗女士介绍,“我凭什么要出这么多钱,这6万元是怎么多出来的,如果我不看合同,还一直以为是按照23万来还款的,他们必须给我解释清楚。”

  罗女士介绍,其第一时间与当初为自己办理购车业务的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不过对方表示已经离职,建议其与优信公司总部进行联系。之后,罗女士又与优信总部取得了联系,优信总部则在随后让成都分公司向罗女士进行了回复。

  “成都分公司给我联系的时候,我就提出了这6万元钱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为什么不知道有这笔钱的存在。”罗女士说,“当时对方的解释是这笔钱只是在账面上给银行看的,贷款还是23万,但我们的还款还是按着29万的贷款金额在还啊。”

  罗女士说,在自己再三的追问下,对方才表示“这笔钱就是他们优信公司挣了”。

  在罗女士与优信一名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中,罗女士询问为何会多出这笔6万元的贷款,对方回答“这6万元钱应该在优信的运算成本里面”,那这笔钱是怎么花的呢?对方接着称“人工成本,向银行贷款申请,信用额度,这些我们都要花钱”

  “也就是说,优信是承认在贷款金额上多了6万元出来的,只不过给出的解释是他们有运营成本在里面,实际上,这笔钱也就是进了他们的口袋。”罗女士气愤地说。

  22日,罗女士与朋友一道再次来到了优信二手车成都分公司,追问该笔6万元钱产生的缘由。不过,对方并未给出解决结果,其解释也并不让罗女士满意。工作人员提出,将向上汇报情况,让罗女士等待。此次沟通,记者也在旁进行了旁听。

  现场,对接罗女士的一名杜姓负责人表示,其公司不是银行,“这笔钱,虽然是我们这里办的,但也是我们从银行贷出来的”。该工作人员承认罗女士的实际贷款金额为23万,合同显示为29万余元,多出的6万元则“包含我们的一些成本和利息在里面,从售前到整个售后服务,是有些成本的”。

  该负责人接着称,罗女士的购车贷款是先由公司垫付给罗女士,再由公司向银行办理贷款。对该说法,罗女士一位随行朋友质疑,按此说法,即相当于优信先为罗女士垫付23万余元,后优信再从银行获得29万余元的银行贷款,从中赚取了6万元,但却需要罗女士来偿还买单。

  随后,该负责人又解释,29万其实是罗女士的最低还款金额,即便当天借款当天还,也是如此。沟通后期,该负责人表示,可以向公司申请,退一点钱出来。

  “为什么要退呢?”罗女士问提出需要给出一个清单,“我们该给的就给,不该给的不给,必须给一个说法。”

  “我们没有清单!”该负责人提高嗓音说。其表示:“我也可以给你编,但没有意义。”

  最后,该负责人离开了办公室,表示去为罗女士向上级汇报处理,让罗女士自行安排等待结果。

  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邱隆芬律师认为,在罗女士购车贷款的情形中,首先应当理清其与二手车公司、银行金融机构等多方的合同借贷关系。从目前已有情况来看,罗女士购车总价36万元,首付近13万,理论上只需贷款23万元即可,但借贷合同上呈现为29万余元,其总价已超出购车的实际总价。

  邱隆芬认为,该超出部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二手车公司在为其办理贷款时没有明确说明费用的构成,是否包含相应的服务费用,在合同中也没有记载,这笔钱应当返还给罗女士。建议罗女士与二手车公司先进行协商解决,也可在随后向法院提出变更合同诉求。依照《合同法》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同样认为,在此案例中,应当明晰合同的签订和约定情况。目前来看,银行将钱贷给了二手车公司,二手车公司为罗女士进行的垫付,如果贷款金额为29万余元,而实际需要垫付的车款为23万余元,那么二手车公司是没有依据占据该笔超出的6万元欠款的,应当返还罗女士。

  王英占表示,从消费者权益来讲,如没有服务成本等方面的特别约定,二手车公司涉嫌价格欺诈,当前车辆总价已经远远超出实际约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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