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批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0-09-01 9

  为加快培育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县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灌政发〔2015〕14号)文件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第二批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在本县境内从事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已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满3个月,并向县、乡农经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均可按规定申报认定。

  参照《灌南县家庭农场登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灌办发〔2013〕77号),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一)申报。申报家庭农场对照申报条件,自主申报,并于11月20日前向所在镇农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2、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证明、行业许可证明,农场主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簿、培训和技术资格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农业生产经历证明,荣誉和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3、家庭农场简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复印件,土地流转清单(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或产权交易服务站加章,见附件2),具有代表性的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16年9月30日以后新流转的土地须经县农村产权交易所和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或产权交易服务站鉴证)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证明,生产控制措施和技术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常年雇工协议,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家庭农场主或主要成员参与培训证明,与农技人员结对关系证明,家庭农场标志性照片(办公室、组织架构、经营土地的标牌等);

  4、2019年6、9月份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销售合同(或凭证)记录,加入合作社的由合作社出具统一销售的证明,代表性农产品检测报告、生产记录复印件,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注册商标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镇级初审。镇政府组织农经、农技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申报材料和现场考评审核,填写《灌南县家庭农场设立申报认定审批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形成推荐报告和相关附件材料,于11月25日前报县家庭农场办。

  (三)县级认定。县家庭农场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审验认定,认定名单将在灌南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发文公布。

  开展家庭农场认定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抓手,各镇要高度重视,严格标准,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好农、林、牧、渔等相关产业的申报、考评和初审工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1、健全组织机构。各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统筹、分管领导主抓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农经部门承担,要安排专门场所、专业人员、专项经费,支持和培育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积极组织申报。对已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各镇要按照申报条件和申报办法,积极组织家庭农场参加县农场办的资格认定,使他们能够顺利进入县级认定的家庭农场名录库,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扶持。未经县家庭农场办认定的,不纳入省、市、县家庭农场扶持的对象。

  3、强化示范性家庭农场培育。县委、县政府要求每镇每年至少重点打造2个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须在经认定的家庭农场中产生。各镇要根据本地区位特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扶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做大做强,不断增强示范性、带动性。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举报 收藏
相关行情
推荐行情
点击排行
浙ICP备202103070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