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文)的规定: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将当地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核定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该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