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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车辆需要组织代码证及公章、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变更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领取,带身份证、行驶证。
5.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
1、汽车过户进入车管所大厅准备(手续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本、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汽车过户转移登记表(转出车辆填写买方转入地址及车管所名称、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详细填写)。
3、车辆外检处查验车辆信息核对手续是否与车辆一致、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是否篡改。领取顺序号,等待受理照相。
7、户籍所在地车管所拆牌、拓号、大型车辆喷放大号码、粘贴反光条变更牌照、选取新号牌、出新行驶证、登记证书。
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由于实行经营公司代理制,这笔费用省不掉)
交易过户费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这笔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过户手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格无关。如果车实际成交价为5.6万元,还是以评估价6万元为基准计算。)
如果是外地人购买西安市的二手车,需要办理“外迁”转出转入汽车过户手续,由于车管所审核时间为两周左右,工时成本增大,所以代办费用就偏高了,费用在800--1000元左右。
温馨提示:很多人认为,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已经过户就完成,其实车辆过户之后还要进行窗体顶端养路费和购置附加税、保险的车主变更,凭本人的行驶证原件就可以办理。这样一来,减少了可能带来的损失,也方便以后继续缴纳费用。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本市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可以不用加盖单位公章,在盖章处注明“经办人:”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禁止转出和转入。
(三)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为城八区申请柴油车(专项作业车和达到“欧洲三号”排放标准的除外),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审查并收存其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申请道路专项作业车辆转入的,在限制的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
(四)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外省市地方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五)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
(六)对于机动车转出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灭失的,应当补发登记证书。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尚未办理转入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一并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二手车过户的必要性: 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如避免买到走私车和盗抢车等,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与车辆相关的责任划分,如债务纠纷、交通违法等,确保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有合法来源和手续、无遗留银行质押和法院封存记录、无遗留交通违章和未处理事故记录、无遗留欠费记录、所有证件齐备。
原车主身份证、新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正 / 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刑侦验车单、养路费凭证、保险单 / 卡 / 发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1、开据交易:缴纳二手车交易税。私户(裸车现价)1%收取,公户(裸车现价)3%收取,
2、车辆外检:将车开到过户验车处,车辆进行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需缴纳10元的拓号费。领取车辆照片,贴于检查记录表上。这些办完后,可以将车停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归档手续。
3、车牌选号:取号机取号之后,拿着相关材料排队缴纳过户费。另外,过户费各个交易市场略有不同。
4、转移迁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检查记录表,原登记证,原行驶证,原车主身份证,原车牌号,车辆照片,交易市场过户发票。
没有什么标准,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时,直接将车开到过户验车、拓号区排队即可,在工作人员完成对车辆的检查、拓号、拆牌和照相工作后,可以讲车安置到停车场,进入过户大厅办理手续。在此过程中仅需要交35元的拓号费即可。
(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机动车所有人须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过户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6)微机公开选号、领取机动车号牌(在同一辖区内,双方车主均为单位或均为个人,且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号牌不变)。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